发布时间:2020-12-22
一、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
《十博手机网站》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医务所、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供暖费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等。
(二)税务上对职工福利费核算要求
《十博手机网站》第四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比例限制
《十博手机版》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四)福利性补贴可以作为工薪支出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的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核算根据财企(2009)242号规定确认的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能否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税前扣除,则需要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满足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则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出台后,规定满足条件的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实质上是在向财企(2009)242号文件靠拢而已,减少了部分税会差异。会计核算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但是并没有实际支出或实际发生的,不得税前扣除。
以上就是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处理问题,如想了解更多信息关注十博手机网站财税!